• 受理對本所上市審核中心、監管執行部、發行承銷監管崗位等工作人員、上市審核委員會委員、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的工作作風及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的舉報。
  • (一)舉報內容應如實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單位(部門)、職務等信息,以及違反廉潔從業的具體事實、線索或證據。
  • (二)鼓勵實名舉報,實名舉報人應在舉報時提供本人真實姓名、證件號碼和有效聯繫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 (三)本所將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嚴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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