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發行上市/規則指南/發行上市條件

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深市主板、創業板上市的主要條件如下:

(一)一般發行條件

 

主體資格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産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會計及內控要求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業務獨立性

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

資産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主營業務、控制權和管理團隊穩定

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

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不存在涉及主要資産、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生産經營要求

發行人生産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産業政策。

最近三年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産、挪用財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産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且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情形。

股本及發行比例

發行後股本總額滿足條件:

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的,發行後股本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

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發行後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注:具體詳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5號】)、《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深證上〔2024〕339號)、《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深證上〔2024〕340號)。

 

(二)境內企業上市的市值及財務指標要求

1.深市主板

境內企業申請在深主板上市,市值以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標準1

最近三年凈利潤均為正

最近三年凈利潤累計不低於2億元

最近一年凈利潤不低於1億元

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不低於2億元或者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15億元

標準2

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

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6億元

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不低於2.5億元

標準3

預計市值不低於100億元

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10億元

 

注:1.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孰低者為準凈利潤、營業收入、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均指經審計的數值預計市值是指股票公開發行後按照總股本乘以發行價格計算出來的發行人股票名義總價值。

2.具體詳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深證上〔2024〕339號)。

2.創業板

境內企業申請在創業板上市,市值以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標準1

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

最近兩年累計凈利潤不低於1億元

最近一年凈利潤不低於6000萬元

標準2

預計市值不低於15億元

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4億元

標準3

預計市值不低於50 億元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億元

 

注:1.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孰低者為準,凈利潤、營業收入均指經審計的數值。預計市值是指股票公開發行後按照總股本乘以發行價格計算出來的發行人股票名義總價值。

2.具體詳見《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深證上〔2024〕340號)。

 

(三)紅籌企業上市的市值及財務指標要求

1.深市主板

紅籌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並在深主板上市,市值以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1)已在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

標準1

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

標準2

市值200億元以上

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科技創新能力較強,在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2)未在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

標準1

預計市值不低於200億元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億元

標準2

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在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預計市值不低於100億元

標準3

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在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

 

注:1.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之一:①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的,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10%以上;②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於5億元的,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20%以上;③受行業週期性波動等因素影響,行業整體處於下行週期的,發行人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高於同行業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長水平。

2.具體詳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深證上〔2024〕339號)。

2.創業板

紅籌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並在創業板上市,市值以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1)未在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

標準1

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預計市值不低於100億元

標準2

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

 

注:1.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之一:①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的,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10%以上;②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於5億元的,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20%以上;③受行業週期性波動等因素影響,行業整體處於下行週期的,發行人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高於同行業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長水平。

2.具體詳見《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深證上〔2024〕340號)。

 

(四)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企業上市的市值及財務指標要求

1.深市主板

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並在深主板上市,市值以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標準1

預計市值不低於200億元

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

標準2

預計市值不低於100億元

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10億元

 

注:具體詳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深證上〔2024〕339號)。

2.創業板

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並在創業板上市,市值以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標準1

預計市值不低於100億元

標準2

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

 

注:具體詳見《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深證上〔2024〕3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