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員單位:
根據財政部財庫〔2009〕12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現就承銷商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分銷國債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9年記賬式貼現(二十期)國債(以下簡稱“貼債
二、“貼債
三、“貼債0920”在本所挂牌分銷時,由承銷機構自定價格進行分銷;投資者認購申報單位為10張或10張的整數倍(1張為面值100元)。
四、在分銷期內,承銷商通過本所交易系統挂牌銷售其所承銷的國債,其所承銷國債的證券簡稱由四個漢字組成:“中信證券”表示由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銷的“貼債0920”,分銷證券代碼為“101647”,分銷結束後統一轉換成上市交易代碼“108020”。
五、在分銷期內,本所交易系統通過買賣盤揭示承銷商挂牌數量,行情成交量一欄實時顯示承銷商累計銷售數量。
六、在分銷期內,投資者申報買入“貼債0920”時免繳傭金,本所亦不向證券經營機構收取購買國債的經手費。
七、投資者須用證券賬戶(含基金賬戶)申報買入。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返回頂部
意見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