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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資、促進要素資源全球化配置,推進資本市場制度型開放,20222月,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境內外證券市場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明確符合條件的深滬交易所上市公司可申請赴英國、瑞士、德國等境外市場發行全球存托憑證,同時,上述市場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可以赴深滬交易所發行融資型中國存托憑證。

20223月以來,按照中國證監會部署要求,深交所正式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等配套規則及業務指南,對深交所與境外交易所開展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作出具體安排。

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是指符合條件的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內公開發行存托憑證(即中國存托憑證,簡稱CDR)並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以及符合條件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存托憑證(即全球存托憑證,簡稱GDR)並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須為中國證監會認可范圍內的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存托憑證和基礎股票之間可以相互轉換,實現了兩地資本市場的互聯互通。投資者可以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享有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及行使表決權等權利。境內外符合要求的證券經營機構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開展跨境轉換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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