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證上〔2025〕20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意見》關於加強信息披露監管、強化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監管、推動上市公司提升投資價值等要求,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8月4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2023年修訂)》(深證上〔2023〕681號)同時廢止。
本所2024—2025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評價工作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2025年修訂)》。
附件:1.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2025年修訂)
2.《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修訂説明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