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投資者教育/熱線問答

主板股票連續競價階段限價申報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時間: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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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方式買賣主板股票,連續競價階段限價申報的有效競價范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和買入基準價格以上十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孰高值;

(二)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和賣出基準價格以下十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孰低值。

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近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開市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不適用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