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證上〔2025〕23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促進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債券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以下簡稱債券ETF)市場發展,更好滿足投資者投資交易需求,現就債券ETF開展通用質押式回購(以下簡稱回購)交易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本所上市並符合要求的債券ETF可以作為質押券在本所開展回購交易。可以開展回購交易的債券ETF的品種、準入標準以及標準券折算率,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所通過交易系統或者官方網站轉發中國結算公布的可以開展回購交易的債券ETF以及標準券折算率。
二、投資者當日買入的債券ETF份額,當日可以申報作為質押券。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投資者當日申購且當日可以賣出的債券ETF份額,當日可以申報作為質押券;投資者當日申購的其他債券ETF份額,份額交收成功後可以申報作為質押券。
質押庫內的債券ETF份額不得賣出或者贖回;投資者當日申報解除質押的債券ETF份額,當日可以申報賣出或者贖回。
三、投資者申報債券ETF作為質押券的,申報單位為份,申報數量為1份或者其整數倍。
四、債券ETF開展回購交易的其他事宜參照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業務指引第2號——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的有關規定。
五、各市場參與人應當按照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的有關規定,建立完備的回購風險控制機制,加強自身以及客戶回購交易風險防范。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10月21日發布的《關於部分債券交易型開放式基金開展通用質押式回購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深證上〔2022〕1007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