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場參與人: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會議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有序擴大金融對外開放,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發揮交易所債券市場服務“一帶一路”建設的作用,根據《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司債券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就開展“一帶一路”債券試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一帶一路”債券,包括以下三類債券:
(一)“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政府類機構在本所發行的政府債券;
(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的企業及金融機構在本所發行的公司債券;
(三)境內外企業在本所發行的,募集資金用於“一帶一路”建設的公司債券。
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政府類機構在本所發行政府債券,其發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轉讓、信息披露安排如下:
(一)發行人應當在發行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並由本所備案:
1. 符合發行人所在國家法律規定的關於發行本次債券的審批或授權等文件;
2. 債券募集説明書,包括發行條款、發行安排、發行人基本信息、經濟財政狀況、信息披露安排、投資者保護機制等;
3. 主承銷商核查意見;
4. 中國境內律師及發行人所在國家(地區)律師分別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5. 反映發行人主要經濟數據或財政狀況的文件;
6. 信用評級報告(至少有一家境內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出具的信用評級報告);
7.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發行人應當在每期債券發行前通過本所網站或本所認可的其他方式披露上述文件和發行方案,發行方案應當明確本期債券發行規模、發行期限、發行方式、認購對象、定價原則等。
申請材料如非中文編制,應當提供中文譯本,如不同版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譯本為準。
(二)政府債券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轉讓,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等有關交易業務規則。
(三)發行人應當按照募集説明書的約定,在存續期內披露上一年度主要經濟數據或財政狀況、影響發行人償債能力的重大事件有關情況等。
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的企業及金融機構發行的公司債券,在本所發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轉讓參照《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公司債券上市規則》《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暫行辦法》及本所相關業務指南的規定辦理。
四、境內外企業在本所發行的,募集資金用於“一帶一路”建設的公司債券,其發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轉讓除應當符合《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公司債券上市規則》《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暫行辦法》及本所相關業務指南的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募集資金應當用於投資、建設或運營“一帶一路”項目,償還“一帶一路”項目形成的專項有息債務或開展“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業務。在滿足上述前提下,允許使用不超過30%的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償還銀行借款;
(二)“一帶一路”項目應經省級或以上發改部門或其他國家職能部門認定為“一帶一路”項目,或為發行人與沿線國家(地區)政府職能部門或企業已簽訂協議,且已獲得有關監管機構必要批復、符合“一帶一路”倡議的項目;
(三)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應當參照《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公司債券上市規則》《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暫行辦法》等規則的規定,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及經濟效益情況等。受托管理人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中應當披露上述情況。
五、在本所發行的“一帶一路”債券募集資金涉及跨境資本流動的,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説明書中披露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包括發債規模、匯出境外或境內使用計劃、購匯金額及頻率等,並遵守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六、本所安排專人負責“一帶一路”債券的申報受理及審核,提高“一帶一路”債券上市或挂牌效率。
七、本所對“一帶一路”債券的債券名稱進行統一標識,鼓勵以“一帶一路”債券為依托,發展“一帶一路”綠色債券、“一帶一路”可續期債券等債券品種,設立“一帶一路”債券板塊,完善“一帶一路”建設投融資機制,並適時與證券指數編制機構合作發布“一帶一路”債券指數。
八、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及其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産品、社會保障基金和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等投資“一帶一路”債券。
九、用於“一帶一路”建設的資産支持證券及本所認可的其他“一帶一路”債券品種在本所上市預審核或挂牌轉讓條件確認、上市交易或挂牌轉讓,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一帶一路”債券上市交易或挂牌轉讓未盡事宜參照公司債券相關規定執行。
十一、本通知由本所負責解釋。
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