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可以防止控股股東完全操縱選舉,避免一股一票表決制度存在的弊端。
例如,某公司要選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股。股東20人,其中兩名大股東擁有51%的股權,其他18名股東共計擁有49%的股權。以一般的投票方法,兩名大股東就可以使自己的5名董事全部當選,每名51票。但累積投票制方式,每股的表決權是5票,大股東總票數為255票(51×5),其他股東是245票,這樣,理論上其他股東可以選出2名董事(一名123票,一名122票),大股東最多只能選出3名董事。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選舉董監事時應當採用累積投票制。《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應當採用累積投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