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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秦明正、王鵬採取約見談話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時間: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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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中心監管函〔2025〕9

 

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秦明正、王鵬:

2020年12月17日,本所受理了海諾爾環保産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諾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申萬宏源)為項目保薦人,秦明正、王鵬為項目保薦代表人。2024年7月23日,因海諾爾申請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本所決定終止審核。

本所現場督導發現,海諾爾存在研發投入相關內部控制執行不到位、研發費用歸集及會計處理不規範等情形,你們在執業過程中未予以充分關注並審慎核查,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此外,你們還存在核查底稿歸集不完整、核查證據材料獲取不充分等問題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鋻於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審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三項以及本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所上市審核中心決定對申萬宏源、秦明正、王鵬採取約見談話的自律監管措施。

請申萬宏源相關負責人及秦明正、王鵬2025年4月22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本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2012號)接受約談。

你們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薦業務執業規範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履行保薦職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保證招股説明書和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申萬宏源應當採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對照相關問題進行內部追責,並自收到本函件之日起二十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經保薦業務負責人、質控負責人、內核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的書面整改報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核中心

2025年4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