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千山制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山藥機”或“公司”) 因2018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期末凈資産(以下簡稱“期末凈資産”)為負值,2017年度、2018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均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13日起暫停上市。2020年6月30日,千山藥機披露的《2019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2019年經審計的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期末凈資産均為負值,且財務會計報告被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觸及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3.4.1條第(二)(三)(五)項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
根據本所《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3.4.1條和第13.4.6條的規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2020年7月14日,本所決定千山藥機股票終止上市。
自本所作出千山藥機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後十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千山藥機股票交易進入退市整理期。若千山藥機提出復核申請且本所上訴復核委員會作出維持終止上市決定,自本所上訴復核委員會作出維持終止上市決定後的次一交易日起,千山藥機股票交易進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屆滿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對千山藥機股票予以摘牌。
本所要求千山藥機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退市整理期以及終止上市後續有關工作。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