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明,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截止2006年4月30日,該公司未能披露其2005年年度報告和2006年第一季度報告。
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5月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2.1條、第6.1條、第6.3條的規定。該公司董事劉從夢、李振華、方志國、顧雛軍、嚴友松、張宏、李公民、徐小魯,監事曾俊洪、何斯、白雲峰,高級管理人員湯業國、肖建林、林瀾、蘇玉濤、石永昌、羅俊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上市規則》第3.1.4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鋻於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的規定,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劉從夢、李振華、方志國、顧雛軍、嚴友松、張宏、李公民、徐小魯、曾俊洪、何斯、白雲峰、湯業國、肖建林、林瀾、蘇玉濤、石永昌、羅俊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對於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上述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上市規則》的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0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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