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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業務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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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證上〔2021240

 

各市場參與人:

為健全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機制,加強相關風險防控,確保業務平穩運行,在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下,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業務進行優化,配套修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暫行辦法》,現將修訂後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業務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予以發布,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所根據優化後的業務安排,同步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主協議》,形成《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主協議(2021年版)》(以下簡稱《主協議(2021版)》)。

為保證新舊協議的平穩過渡,《辦法》施行之日起的6個月為《主協議(2021版)》實施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未簽署《主協議(2021版)》的市場參與人,仍可開展協議回購交易,並由回購雙方協商約定繼續適用原簽署的主協議或適用《主協議(2021版)》。過渡期結束後,仍未簽署《主協議(2021版)》的市場參與人,不得開展新的協議回購交易。

二、市場參與人應在過渡期內積極協商溝通,盡快簽署《主協議(2021版)》。本所會員和其他交易參與人應將簽署的《主協議(2021版)》及時通過本所固定收益品種業務專區報送本所備案,證券公司應通過本所固定收益品種業務專區向本所報送經紀客戶主協議簽署名單。

三、自《辦法》施行之日起,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擬對處於存續狀態的協議回購交易首次進行相應交易申報,或擬新增協議回購交易的,應至少在前一個交易日1700前通過本所固定收益品種業務專區對其參與協議回購業務的債券交易賬戶信息進行報備。

四、《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所述的“部分購回”交易暫不開展,具體實施時間由本所另行通知。

五、《辦法》施行之日起,限售期內的定向可轉換公司債券暫不納入協議回購質押券范圍。

六、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可作為質押券按照本所規定參與協議回購業務。

七、協議回購交易經手費暫免收取,恢復收取時間由本所另行通知。

八、《辦法》自2021517日起施行,本所于2015821日發布的《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暫行辦法〉的通知》(深證會〔2015263號)同時廢止。請各市場參與人做好相關業務與技術準備。

九、業務咨詢電話:0755-8866 8739

  技術咨詢電話:0755-8866 8679

  業務咨詢郵箱:szsebond@szse.cn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業務辦法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13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