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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創業板上市公司適用再融資簡易程序相關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0-06-19
字體:

深證上〔2020541

 

各創業板上市公司:

為充分發揮再融資簡易程序制度功能,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就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適用再融資簡易程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仔細閱讀《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再融資注冊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再融資審核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等規則,認真核對是否存在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確保符合規則要求。

二、在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含發布當日)已發出召開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通知的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融資總額不超過3億元且不超過最近一年末凈資産20%的股票,該項授權在其2020年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日失效。上市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應當就《再融資注冊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事項通過相關決定。已履行前述程序且不存在《再融資審核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適用簡易程序。

三、上市公司應當結合實際融資需求,合理確定融資規模,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用實用好資本市場融資工具。本所將加強對上市公司適用再融資簡易程序情形的事後監管,發現不符合簡易程序適用要求的,將嚴格依規從重處理。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6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