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改革,提高創業板制度包容性、適應性,持續健全創業板市場功能,更好服務新質生産力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突出板塊功能定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進一步發揮創業板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的板塊特色和優勢,加力支持新産業、新業態、新技術企業發展和傳統産業轉型升級。積極支持優質未盈利創新企業和新型消費、現代服務業等領域優質創新企業在創業板發行上市。完善創業板制度供給和産品服務,發揮好創業板促進創新資本形成和集聚的重要作用。
二、優化發行上市標準,提高包容性和吸引力。用好創業板現有上市標準,支持符合板塊定位和國家産業政策要求等條件的優質企業在創業板發行上市。增設創業板第四套上市標準,為新興産業和未來産業領域優質創新創業企業提供更好金融服務。建立首次公開發行預先審閱機制,保護優質創新企業技術安全和信息安全。允許首次公開發行在審企業面向老股東開展增資擴股等活動。深化新股發行定價機制改革,優化新股定價高價剔除比例,試點提高優質創新企業公開發行股票鎖定比例更高、鎖定期限更長的網下投資機構的配售比例。提高中小盤股首次公開發行戰略配售比例上限。
三、積極發揮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審核注冊效率。充分發揮地方政府了解轄內企業實際情況的優勢,試點開展由地級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地方政府)向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推送擬在創業板發行上市企業信息,試點推送范圍為已申請發行上市輔導備案、擬按照創業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標準申報的企業。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將地方政府推送的企業信息作為審核注冊的參考,依照企業發行上市規定條件和程序嚴格履行審核注冊職責。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作為企業在創業板發行上市的必備程序。
四、嚴把發行上市遴選準入關,壓緊壓實審核注冊全鏈條責任。進一步壓實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主體責任,嚴把質量關。提高審核問詢針對性,突出重要性原則,提升監管透明度。中國證監會加強對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工作的監督,強化注冊環節審核把關,提高審核注冊質量。加強公權力制衡監督,進一步強化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核委員會審議、中國證監會注冊等全流程廉政風險防控,對於未按審核程序標準履職,存在重大過失或蓄意包庇縱容企業財務造假行為的,嚴格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
五、完善融資並購制度,提升股債融資靈活性便利性。引導上市公司合理融資、按需融資,推出再融資儲架發行制度,允許上市公司臨時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實施簡易程序再融資,提高簡易程序額度上限。支持創業板上市公司吸收合併境內上市未滿三年的公司,同時繼續履行限售期相關監管要求。支持規範運作、創新能力突出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時靈活設置考核指標。支持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科技創新債券、綠色債券、知識産權證券化等産品,支持優質公司適用公司債券簡明信息披露安排。
六、強化全過程監管,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加強新股發行定價監管,引導投資者審慎合理報價。持續嚴防嚴處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強化穿透式監管,提升科技賦能質效,加強財務舞弊非現場監測和發現,健全深圳證券交易所與中國證監會系統內其他單位的信息溝通和共享機制,及時發現處置苗頭性問題,嚴懲欺詐發行、財務造假、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突出扶優限劣監管導向,加強上市公司分類監管。完善並嚴格落實退市制度,加大退市過程中投資者保護力度。深入開展創業板上市公司大走訪,推動上市公司質量回報雙提升。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資本市場“看門人”責任,完善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監管制度,加快修訂證券公司監管條例、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制度規則,加強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嚴格保薦代表人準入管理。
七、進一步深化投資端改革,促進投融資協調發展。在創業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增強市場內在穩定性。將協議大宗交易調整為實時成交確認。引入創業板相關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ETF)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機制,允許基金投顧配置創業板ETF,將創業板ETF納入基金通平臺轉讓。優化創業板寬基指數體系,推出更多創業板相關ETF産品和期權品種,適時推出創業板股指期貨。優化戰略投資者認定標準,支持符合條件的中長期資金作為戰略投資者參與創業板上市公司定向增發。
八、匯聚工作合力,共同營造良好市場發展生態。進一步發揮地方政府在企業培育、涉企服務、風險處置等方面的作用,為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加強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協作和信息共享。強化深圳證券交易所科技成果與知識産權交易中心功能,更好與地方政府協同,為創業板上市公司提供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産學研投對接等專業服務。推動司法機關為創業板上市公司和投資者提供高質量司法保障。加強政策解讀和預期引導,凝聚改革共識。
中國證監會
2026年4月9日
來源: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