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村證券的舞弊醜聞,不僅極大地損害了自身的信譽,也進一步動搖了全球投資者對日本證券商的專業操守和日本金融監管體系的信心。野村事件並非孤立發生,而是有著歷史的和經濟體制的深刻原因。
野村證券舞弊醜聞
航空證券深圳營業部 黃 菱
1997年3月6日,日本最大的證券公司、亦是最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之一的野村證券公司宣布,其兩名常務董事涉嫌違反日本證券交易法等法規,進行舞弊交易,以公司資金利用客戶帳戶買賣股票,並將金額高達數億日元的非法資金轉給黑社會背景、有敲詐嫌疑的帳戶及向黑社會企業提供融資、支付保護費。受到這一醜聞的衝擊,野村公司的股票次日即在東京證券市場上被大量拋售,交易量逾837萬股,收市時每股價格下跌了50日元,跌幅超過3%。同時,作為日本四大證券公司之首的該公司的股票營業額亦在直線下降,每周交易額從5.5億日元下降到了3.8億日元,屈居全國第二位。一周後,野村證券的總經理引咎辭職,董事長亦辭去日本最大的經濟社團——經團聯所任的主席職務,而經團聯還在考慮取消野村公司的會員資格。此外,日本大藏省已決定對野村公司進行從重處罰,勒令其停業6周以上,而且會同證監會對該公司展開全面調查。此後不久,東京地方法院的檢查官突然對在日本位居前五名的大銀行——第一勸業銀行總部進行了突擊搜查,發現了該行在暗中長期為野村的非法交易提供資金支持的證據,迫使該行兩名董事辭職。野村一案已象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引起了全球金融界的震驚。
事件經過
野村證券的這種舞弊交易行為,始於80年代末期。日本的黑社會組織一向有向經濟界滲透的傳統,甚至通過購買大企業的少量股票來涉足其經營活動。為打擊這類“黑金結合”的犯罪行為,日本證券交易法已明文規定,嚴禁證券公司向“總會屋”、“暴力團”等黑社會組織提供贏利或融資,不得向他們的帳戶撥入交易利潤。然而,野村證券的部分高級管理人員或出於通過彌補客戶的交易損失來留住客戶,或出於通過非法提供資金來換取股東(即使是其中的黑社會組織)對管理層的支持等目的,多次將公司的資金非法轉移到特定的帳戶中。1991年,這一作弊行為被揭露出來後,野村的總經理、董事長被迫雙雙辭職。然而,野村公司新的管理層不但沒有吸取教訓,反而逐漸變本加厲地繼續這種非法交易。1993年3月,該公司為一名“總會屋”頭目的親屬辦的房地産公司開設了所謂“至尊戶頭”,由公司的常務董事負責對該戶頭進行“特別關照”。其操作手段十分簡單,一種是野村公司和“至尊戶頭”作“對敲”交易,即野村先把股票以某個價格賣給對方,再用更高的價格從對方那裏買回來,讓對方盈利。另一種手法是,野村公司在進行股票交易時,若出現了盈利,就將相關的交易算作是“至尊戶頭”的委托所進行的,即可順理成章地將盈利轉入該戶頭;若交易虧損,則算作野村公司的自營交易。而在這一作弊過程中,野村還讓自己的長期關係銀行第一勸業銀行對總會屋的交易提供資金融通和轉帳服務等支持。
這其中最大的一宗是在1995年3月進行的關於富士銀行的股票買賣,金額達4千萬日元。野村公司利用這種改頭換面的手段,在從1993年到1996年9月這段時間內,共非法向該戶頭轉入了7千萬日元。而初步調查表明,對這一戶頭的“特殊關照”金額至少在5億日元以上。這些舞弊長期被野村公司掩蓋,直到被其內部人員告發並引起日本證券監管當局的重視之後,才被匆忙披露出來。
野村證券從事的這些非法行為的後果十分嚴重。首先,它極大地動搖了日本乃至全球投資者對該機構的信心。除其自身股價下跌和股票交易額的銳減外,許多大金融機構紛紛終止了與該公司的合作關係。如櫻花銀行、東京三菱銀行、日本興業銀行及國民西敏寺等大銀行旗下的資産管理公司均停止委托野村公司交易證券,等待大藏省、證監會對野村的處理意見出臺後再作決定。連野村證券本身所轄的投資公司也被迫表示,為避免可能來自機構投資者的批評暫緩與野村進行交易。美國最大的公務員退休基金——加州公務員退休基金則正考慮取消委托野村管理資産的合同。
其次,野村事件給日本的整個證券業,甚至是正在積極推進的旨在提高交易透明度與國際化的日本金融的大改革,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市場投資者對日本證券商經營的守法性、專業操守均産生了深深的懷疑,野村這種直接破壞了證券交易中的公平、公正、公開三條基本原則的做法將極大打擊公眾對整個日本證券市場的信心,加速市場的下滑和泡沫的崩潰。而金融監管部門在此事上的失于覺察和反應遲鈍也極大挫傷了投資者對金融監管體系的信任,尤其是野村公司是在屢教不改、明知故犯的情況下進行的非法行為。
原因分析
野村事件並非孤立發生,而是有著歷史的以及經濟體制的更深層次的原因。
1.金融機構內部治理結構失衡。在日本,只要一家公司的股票上市後,其買者就成為該公司的股東,有權參加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這樣,大公司的股東結構、層次常常十分復雜、混亂,當企業在年終的股東大會上無法控制股東的情緒時,容易引起騷亂和意外,對企業的管理層不利。在這樣的背景下,為了保證各大公司股東大會的勝利召開,幫助經營者安全度過股東大會的機構——股東會組織就應運而生,這類機構被稱為“總會屋”,其背後受到日本暴力團、黑社會的支持。
由此可見,日本某些股份公司的內部制衡和管理體系存在一定缺陷。其內部責、權、利界定模糊,給犯罪分子留下了許多可乘之機。
2.金融監管乏力。首先,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的約束弱化,問題暴露後的處罰力度也太輕,存在以罰代刑、辭職抵罪的現象,未能通過處罰發揮懲前毖後的作用,以致喪失了在野村第一次暴露時即提高警惕、杜絕新的此類現象的機會。其次,對強制性信息披露措施的執行也不夠理想,未能通過要求野村證券作為一家上市公司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來幫助投資者進行決策和加強監督,讓市場淘汰機制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3.會計、審計機構的失職。作為信息披露中重要的中介,會計、審計機構應獨立、公正和迅速地對企業的各類交易進行記錄、反應和審查,以提前發現非法交易的苗頭。然而直到野村公司內部人員舉報之前,未有任何一家會計、審計機構對野村的作弊行為作出反應和披露。
經驗教訓
從野村證券舞弊事件中,我國金融業應吸取如下教訓:
1.加強金融、證券業的法制建設,加快立法進程。
2.加速推行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構建企業內部的治理結構和對企業管理層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3.依法強化金融監管,切實加大監管力度,嚴格執法,對違法的當事人和機構一定要依法處理,杜絕以罰代刑,姑息縱容現象。
4.加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業定期、真實、全面地披露經營狀況。對大宗交易的合法性進行評估,以便市場對企業價值進行公平判斷。5.加強對會計、審計機構的管理,充分發揮其經濟警察的作用,讓違法低質的金融機構無處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