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市場經濟中股份公司相比的突出特點,一是它的國有性質,二是它的超越其出資額的權利和地位,由此而派生的是上市公司的“準國有”性質及缺乏分權與監督的格局。而這正是我國上市公司效率不佳的根本原因。
上市公司與其大股東關係研究
華東師范大學國際金融係 王 彬
本文從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持股比例、董事會等治理結構之權力分配、生産經營關係及關聯交易、股權變動類型等多角度剖析了大股東與所控之上市公司之關係;認為我國上市公司有國有單位控股和第一大股東越權兩大特點;而這正是我國上市公司效率不佳的根本原因。文章最後提出分割國有股權、增加社會公眾股東之董事代表、收縮國有股權比例,從而建立起中國式的公司治理結構的政策主張。
主題的確定及分析方法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種資合組織,股東持股比例的大小決定其在公司中權利的大小。從理論上説,每一股東即使所持股份非常之小,他在公司中也有相應的一份權利。大小股東的差距只不過體現在表決權、收益權、轉讓權等權利的數量差別而已。所謂“權力生於資本,利益歸屬於資本的供應者”正是股份制企業的本來含義。但是在現實經濟中,由於公司的股東結構的差別,股東之間契約及非契約性錯綜復雜關係的存在,公司所處文化、法律背景的不同,大股東的地位及公司的關係,遠非簡單的持股比例可以解釋。我國的幾萬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東絕大多數是國有資産管理機構及經營機構,大股東的這一國有性質,決定了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與市場經濟中的對應物有重大差別。十五大報告中指出,國有經濟力量的強大主要體現在控制力上。因此,探討在中國國情下大股東與所在股份公司的關係,分析這些關係的效率意義,並提出改進股份有限公司運作績效的政策性對策,促進國有經濟的健康發展,是一件十分有價值的事情。而這也正是本文目的之所在。
由於資料的可獲得性,加之上市公司相對比較規範,所以本文選擇在深圳、上海兩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作為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本文採用基本統計分析與案例分析相結合的辦法。涉及數據分析時,除引用有關資料外,本文將利用樣本進行分析。這一樣本以1997年發表中期報告的有A股上市交易的685家公司為總體(其中深市329家,滬市356家),按各公司證券編碼的順序,隨機抽樣得到。該樣本包含50家上市公司(表3)。在不涉及數據分析的場合,本文並不限于這一樣本中的50家公司的情況,我們相信這一做法並不影響到文章論點的合理性。
深滬50家樣本公司 |
深市:深萬科、深金田、深康佳、萊英達、南油物業、鹽田港、寶石、丹東化纖、陜解放、大冷股份、豫白鴿、遼房天、瓊金盤、福建中福、重慶川儀、岳陽恒立、中遼國際、永安林業、大連友誼、燈塔油漆、龍發股份、燕京啤酒、福建雙菱、新興鑄管、一汽轎車。 滬市:古越龍山、上海梅林、南京水運、明星電力、異型鋼管、嘉寶實業、三愛富、新錦江、哈醫藥、四川金頂、亞通股份、長安信息、祁連山、實達電腦、浦東不銹、飛龍實業、東方通信、輕紡城、成都工益、永久、東方明珠、同濟科技、北人、渤海化工、新疆眾和。 |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形成方式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們通過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而成立股份公司。具體而言,上市公司之大股東地位的獲得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原企業以其部分資産(一般是生産經營性資産)投入,與其它單位一起設立股份公司,原企業仍存在,該原企業即成股份公司的大股東,而且一般是第一大股東。這一方式是産生大股東的最普遍的形式。例如,福建省漳州建築瓷廠以其下屬的寶盛漳州建築陶瓷有限公司和漳州江東機磚廠的凈資産入股,與其它股東成立福建雙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從而福建漳州建築瓷廠即成為“福建雙菱”的第一大股東,持有國有法人股。
2.原企業整體改製成為股份公司,原企業不復存在,原企業的投資者即成為第一大股東。由於這些企業原來大多數都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因此整體改制後,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或經營部門就成為其大股東。例如,天津油漆廠作為唯一發起人成立天津燈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油漆廠不復存在,它投入到股份公司的股份由其原上級單位天津市化學工業總公司持有,性質為國家股。又如,四川省峨嵋水泥廠改制為四川金頂(集團)股份公司後,原企業即消失,其在股份公司中的股份由樂山市國有資産管理局持有。
3.收購股份而成為大股東。例如1997年4月,深圳特區發展(集團)公司,受因讓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持有的“深特力”15958.8萬股國家股而成為“深特力”的第一大股東;1997年5月,中經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由於受讓國資部門持有的衡陽飛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而成為其第二大股東。收購方式在近來不斷增加。
4.設立股份公司時投入的是資金而非實物資産,從而成為第一大股東。這一方式存在於較早成立的股份公司中。例如“長安信息”是在陜西科學技術研究所計算機室的基礎上組建的,成立時,該室以歷年盈余中的生産性收入認購股份,成為其大股東。
大股東的産生方式決定我國上市公司中的最大股東主要是國有單位,其次是少量的其它非私有成份。民營企業及個人成為第一大股東的情況幾乎不存在。
上市公司大股東持股狀況
深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前五名 | ||
序號 |
名稱 |
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 |
1 |
成都聯益(0696) |
92.81 |
2 |
石煉化(0783) |
83.30 |
3 |
遼通化工(0059) |
82.21 |
4 |
翼東水泥(0401) |
80.10 |
5 |
華意壓縮(0404) |
75 |
|
華天酒店(0428) |
75 |
|
九江化纖(0650)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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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鋼松山(0717) |
75 |
|
北京化二(0728) |
75 |
|
新興鑄管(0778) |
75 |
深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後五名 | ||
序號 |
名稱 |
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 |
1 |
深萬科(0002) |
6.42 |
2 |
深金田(0003) |
7.48 |
3 |
金馬集團(0602) |
9.80 |
4 |
寶商商場(0796) |
9.92 |
5 |
深發展(0001) |
10.45 |
資料來源:本刊資料室 |
1.1997年6月30日,第一股東持股比例平均為47.016%。其中深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平均為46.2732%,滬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平均為47.79%,這兩個數字十分接近,也從一個方面説明這一樣本的代表性較好。在這一樣本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最高的是“鹽田港”的深圳鹽田港集團有限公司,它持有“鹽田港”78.63%的股份;持股比例最低的則是“深萬科”的深圳經濟特區發展(集團)公司,它僅持有“深萬科”6.42%的股份。
從這些數字看來,第一大股東的平均持股比例並沒有達到絕對控股水平。但如果聯繫到上面所指出的第一大股東絕大多數是國有單位,從而得出國有股東在上市公司中的比例低於50%的結論,這並不準確。因為上市公司大股東之間的關係實際上往往十分復雜,有的同為國有股股東,有的則直接或間接地相互持股。例如,“東方明珠”第一大股東為上海廣播電視發展總公司,但它的第二至第四大股東上海電視臺、上海人民廣播電臺、《每周廣播電視》報社同屬於上海市廣播電視局,它們的股份都可以界定為國有股,這樣持有“東方明珠”國有股的股東並不是第一股東一家。但1994年11月3日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國家體改委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計算持股比例一般應以同一持股單位的股份為準,不得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的股份加和計總。有人認為,1996年末的530家上市公司總計1219億股本中,國有股佔53%。但也有人認為滬市國家持股比例在1995年6月30日為45.7%,而且從1990年至1995年中期這一比例呈下降趨勢。這些數字可以作為參考。
2.關於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上述《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絕對控股是指國有股權持股比例佔50%以上(不含50%),相對控股是指國有股權比例高於30%低於50%,但因股權分散,國家對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響。並同時認為不能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的股份加總計算。在我們的樣本中的50家企業,假設第一大股東均為國有股權單位,則在1997年6月30日:
(1)絕對控股有24家,佔全部企業的48%;
(2)相對控股的有17家,佔全部企業的34%。(1)、(2)兩項相加為82%;
(3)低於相對控股的有9家,佔全部企業的18%。
可以作為參照的一組數字是,1996年末的530家上市公司,國家及國有企業控股的373家,佔70.3%;集團企業控股的83家,佔15.7%;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主要是由國有企業或集團企業構成)控股的66家,佔12.5%;外企間接控股的8家,僅佔1.5%。我們要指出的一點是,目前有一些上市公司,沒有一家股東處於控股地位。
3.第一股東的持股比例遠遠高於第二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在樣本中,1997年6月30日第二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平均為5.756%,其中深市公司為4.797%,滬市公司為6.715%。最大持股比例為“深康佳”的第二大股東,佔30.44%,最小持股比例為“上海梅林”的第二大股東,佔0.00629%。
4.雖然,平均而言可流通股佔總股本的33.99%(其中深市為33.694%,滬市為34.283%),但是每一公司股東人數非常之多。在樣本公司中,滬市有17家公布了1996年末股東人數,平均每家有32677名股東,其中“哈醫藥”的股東人數最多,共有92539人,“長安信息”的股東人數最少,有8199人。因之,每一公眾股的持股比例十分低,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以上數據表明,上市公司的最大股東處於一種其它任何股東無法與之抗衡的地位;但是從另一方面看,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也只是在絕對控股的臨界值附近,並沒有達到貝利和米恩斯所説的“個人所有者控制”(擁有已發行股票的80%以上,因而可以直接地、完全地控制企業的生産經營)的地步。
人事關係
股東在上市公司利益的人格化代表就是董事及董事會。同時,根據我國的公司法,監事會是由股東會和職工代表選舉産生的,代表股東和職工利益對公司財務狀況及董事、經理的經營業績進行監督的機構。從大股東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人事安排的支配可以清楚地了解股東之間權利分配的實際情況。
實際上,股東在董事會中利益的實際代表者往往不是我國有關法規及一些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的代表董事。例如,北人印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中國北人集團公司,其所持股份性質為國有法人股,佔總股本的比例在1993年末為62.5%。1993年年報中載明有9名董事,而該年報説董事中國有股權代表僅一人。但仔細分析一下可以看出,由於該公司前10名股東中除北人集團外前三名是持H股的外籍股東,另6名是持A股的個人股東,而“北人股份”的董事會成員中無一人是這些其他前9名股東的代表,因為從9名董事的經歷及現任職務可以清楚地看出,這9名董事均來自第一大股東北人集團公司,所以我們有理由認為,該公司國有股東中國北人集團公司在董事會中的利益代表者是全體董事而非年報中説的僅一人。基於這一理由,我們在分析董事及監事會中第一大股東的利益代表者的人數時,並不簡單地以董事及監事現在或曾經在大股東單位任職為依據,也不以公司的章程之規定為根據,而是按照下述原則予以調整:
(1)該董事目前在大股東單位或其上級主管單位或母公司任職,即存在兼職情形,我們均視為大股東利益的代表;
(2)該董事曾經在第一大股東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或其母公司任職,且無在其它股東單位任職之經歷。我們亦視之為第一大股東之代表;
(3)對不存在(1)、(2)兩種情形的董事,當無法明確其代表的股東時,我們區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第一股東若處於相對控股以上地位,這些董事,尤其是內部董事(本公司經理人員)代表的第一大股東的利益;第二種是若第一大股東持股低於相對控股比例,則這些董事不被視為第一大股東利益的代表。
然後,我們根據上述調整結果,計算各公司1997年6月30日第一大股東之董事代表的比例,也分為大於50%、大於等於30%而小于並等於50%及小于30%三個區間,然後將這一結果與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行對比,看一看第一大股東是否越權,“權力派生於資本”的信條是否仍有效。分析表明:
1.最大股東持股比例大於50%的公司中,最大股東在董事會中代表的比例,均遠遠大於50%,只有“東方明珠”一家例外,但如前所述,“東方明珠”的前幾名股東實際是一家,將它們的董事代表加起來,其在董事會中所佔比例亦大於50%。
2.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處於相對控股區間的公司中,第一大股東在董事會代表之比例大於50%的有15家之多,而第一大股東在董事會中代表比例亦處於相對控股區間的僅一家,低於相對控股區間的有2家。
3.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小于相對控股值的公司中,第一大股東在董事會中代表比例大於和等於30%的有2家,小于30%的有6家。
4.樣本中50家公司第一大股東董事會中代表的平均比例為70.498%,其中深市為73.53%,滬 市為67.764%。反差較大的有“成都工益”,其最大股東成都無縫鋼管廠僅持37.60%的股份,但其全體9名董事均可視為其代表,佔100%;又如“中遼國際”第一大股東遼寧省國資局僅持42.86%的股份,但9名董事都是其代表,因為十大股東中第二至第九股東均為個人。相反,那些無一股東處於控股地位的公司中,董事會中股東權利分配較為合理,如“深萬科”第一大股東持股6.42%,它僅有一名董事代表,佔全部19名董事的5.2%;“深金田”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7.48%,其董事代表比例為8.3%。
監事會普遍受第一大股東操縱。在監事會中,僅有極少數公司有來自第一大股東單位或其控制的該股份公司以外的人充任監事,監事中由職工代表擔當的角色對第一大股東無法起制衡作用。
第一大股東利用控股地位幾乎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雖然第一大股東的控股比例僅47.016%,但它在董事會中代表的比例高達70.498%,已經相距貝利和米恩斯所謂的“個人所有者控制”的比例不遠。這説明,雖然名為股份有限公司,但由於第一大股東的控股地位及在董事會、監事會的越權,由於絕大多數第一大股東的國有性質,我們可以認為絕大多數股份公司是“準國有”企業,在那些最大股東控股的上市公司中,董事會及監事會形同虛設,它們並沒有體現“權力派生於資本”的精神,而僅是最大股東的附庸。相反,在那些無控股股東的上市公司中,公司治理結構的分權與制衡作用發揮得比較完全。
生産經營關係與關聯交易
由於我國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形成的歷史背景及股權與人事方面的控制地位,它們與其控股的上市公司之間存在許多的生産經營方面的聯繫及非生産性經濟交往,概括而言有這樣幾類:
1.垂直聯繫。即第一大股東的生産經營産品處於控股之上市公司的上遊或下遊。這一聯繫從好的方面看,有銷售、供應或生産方面的互補優勢,可以相互利用對方在銷售、供應方面的網絡及生産專長;但從不利方面而言,也可能增加經營風險,降低競爭激勵等等。這一聯繫的案例有,中國紹興黃酒集團公司不生産酒類産品,但為其控制上市公司“古越龍山”提供玻璃瓶及裝瓶業務;杭州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為其控制之上市公司“東方通信”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産品銷售服務等。
2.競爭或替代關係。在大股東處於控股地位時,大股東從事的業務與被控公司的業務自然不應該存在競爭或替代關係,因為它明顯地容易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所以許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均作出不從事競爭性産品生産的承諾,這種現象在近一、二年上市的公司中較普遍。盡管如此,我們仍可看到競爭或替代性關係的存在。例如,“東方通信”的主營業務包括程控交換設備的生産,而其控股股東目前亦繼續從事製造及銷售包括程控交換設備在內的一般通信産品;新興鑄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所控股的“新興鑄管”生産的産品屬同類不同規模;“南京水運”之控股公司南京長江油運公司也同樣經營原油運輸,1997年中報披露其有78艘油駁。不過,“南京水運”準備收購這些油駁,以實現長江南京以上原油運輸航線的獨家經營。
3.多角化關係。指大股東與控股公司之間生産的産品不同,有相關或不相關關係。從經營戰略上而言,這稱之為廣度經濟或所謂的范圍經濟(economy of scope),它有可能分散投資風險或者達到投資方向轉移的目的,但在管理不善時,也會引起顧此失彼,內部協調成本上升等問題。多角化關係的例子有生産電子産品的“康佳”的第一大股東華僑城經濟發展總公司目前主要從事旅遊、房産、商場等。
4.非生産經營性服務關係,主要指相互提供産品開發研究,土地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及辦公場地租賃,學校、醫院等社會性服務等,這一關係在第一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十分普遍。
另外還有一些大股東與其控股上市公司之間無經濟交往,僅有股權關係,這主要是大股東為國資或國有資産經營機構時的情形。
應該指出,上述不同類型關係有時在一家公司與其大股東之間會同時存在。要清楚地了解第一大股東如何利用其獨特地位影響雙方的經濟利益,必須進一步分析關聯交易。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定義“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據統計,在截止1997年8月31日深滬兩地公布了中期報告的685家公司中,其中374家公司披露了關聯交易,其中上市公司與直接或間接對上市公司形成控制權的控股公司,間接控股公司(母公司)之間共發生關聯交易476筆,交易金額3282487.08萬元,分別佔總交易筆數和總交易額的43.71%和66.42%,而在我們的樣本公司中,與第一大股東之間存在關聯交易的上市公司有20家,認為關聯交易影響不大的有1家,認為第一大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關聯交易的有28家,有一家公司沒作説明。關聯交易的內容五花八門,十分復雜,主要有:(1)産品及原材料、包裝物的購銷;(2)代理産品出口;(3)商標權、專利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的租賃;(4)資産轉讓;(5)提供借款擔保及債券發行擔保;(6)社會綜合服務付費;(7)共同投資等等。
從這些關聯交易中可以看出,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操縱主要體現在:第一,上市公司與大股東的交易面十分廣泛,有的公司仍然保留在改制前作為大股東的分廠或車間的狀態,原料、場地、水電、産品銷售等均由大股東控制,而所謂的上市公司只不過是一個生産車間而已。
第二,許多上市公司産品的商標為從大股東處租賃使用權,我們假設一旦這一商標不再租給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該如何繼續經營下去?例如“燕京啤酒”的商標即從大股東處租賃而來,還有“古越龍山”、“上海梅林”、“一汽轎車”等均如此。
第三,在資金借貸或資金擔保中,上市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提供資金及資金擔保遠遠大於第一大股東為上市公司提供資金擔保及資金,形成不對等的資金交易關係,從而使上市公司增大了風險。
第一股東股權變動
據統計,在1997年1~7月間,深滬兩地上市公司共發生第一大股東股權變動26宗。主要有以下幾類:
1.國有股股權由國家部門(國資局等)持有改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持有(1997年8月29日國資局、國家體改委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東行使股權行為規範意見》第四條重申這一政策)。例如:
(1)原由宜昌市國資局持有的“湖北宜化”國家股變更為湖北宜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有,該公司成為第一大股東;
(2)“北京天橋”的第一大股東,國家股持股單位北京市崇文區財政局變更為北京市崇文區國有資産經營公司;
(3)“長城特鋼”第一大股東四川冶金工業廳持有的國家股股權授予長鋼集團經營;
(4)“遼寧成大”第一大股東省國資局持有的股權由遼寧成大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經營。
2.根據政策規定,銀行及銀行所屬信托投資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例如:
(1)工商銀行武漢天安支行、建設銀行武漢沿江支行將它們所持“武鳳凰”之法人股轉讓給第一大股東武漢石化。
(2)建設銀行上海分行第二營業部和上海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將它們所持“眾城實業”之國有法人股轉讓給中遠(上海)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使後者成為第一大股東。
3.國有股(國家股及國有法人股)轉讓給一般法人單位持有。例如:
(1)沈陽資産經營有限公司將持有的“合金股份”之國有股權轉讓給新疆德隆國際實業公司和北京總府置業有限公司;
(2)耒陽市國資局持有的“飛龍實業”國家股轉讓給中經資産管理有限公司。
4.一般法人股東之間轉讓。例如:
(1)上海大眾出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持有“浦東大眾”股份轉讓給多家法人,從而失去第一大股東資格;
(2)“深賽格”全資子公司受讓香港公司持有的深圳華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而成為“深華發”之最大股東;
(3)輕騎集團受讓桂林洋農場持有的新大洲法人股,使得輕騎集團與桂林洋農場並列成為新大洲的第一大股東。
大股東股權變動有主動與被動之分。被迫變動由政策法規的規定而引起,如上述的第一、二種情況。主動變動顯然是利益驅動所至,而這一變動也必須表現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的利益,我們幾乎見不到與上市公司有生産經營關係和較多關聯交易的第一大股東出讓其股權的案例,而上述的被迫變動則是第一大股東另一特點——絕大部分為國有單位的體現。
關於國有大股東控制的初步思考
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市場經濟中股份公司相比的突出特點,一是它的國有性質,二是它的超越其出資額的權利和地位,由此而派生的是上市公司的“準國有”性質及缺乏分權與監督的格局。如何有效地建立公有制下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個必須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在公司的分權與制衡方面,比較成熟的范式是銀行本位制和市場本位制(bank based and Market Based systems)。市場本位制是指公司的規制更多地依賴於資本市場的兼並收購及投資者的“用腳投票”,這是公司股權極度分散的格局下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之後的必然選擇。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是英美公司發展的一般趨勢,但是否“沒有所有權的控制權與沒有控制權的所有權將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發展的邏輯結果”則值得懷疑。一般認為,這一分離是企業規模為適應社會大生産之需而不斷擴大的直接後果。但是還沒有十分充足的理由證明股份公司化必須等於股權分散,實際上一家股份公司有若幹大股東與無數的小股東同樣可以滿足企業規模擴張之需要。如果考慮到即使是大股東也可是另一家包含大股東與無數小股東的股份公司,並且一直如此設想下去,則原始的所有者從理論而言完全可以用極少的股本控制規模十分龐大的孫公司、曾孫公司……。當然,市場導向的公司規制范式有許多優點,但也有許多不足,英美公司模式招致批評最多的是説它會造成公司經理投資時間標度(time horizon)的短期化。即使Manne提出的公司控制權市場機制在許多方面也是低效的,如接管僅代表股東利益;接管的威脅也使經理過分追求短期績效;接管的成本高昂等等。而所謂銀行本位是説德、日銀行深深卷入非金融性公司,在其中擁有股權,向董事會派駐代表。這一模式的優點正是市場本位制的缺點,但是近年來日本銀行體系的危機又使人們對銀行本位制的作用産生了懷疑。
總之,市場本位制與銀行本位制各有利弊,但其中有一點是相同的,那就是公司權力結構的制約機制。市場本位制就不用説了,即使是銀行本位制,在公司的董事會中也不是一個股東控制全部權力,從而也就不會出現第一大股東因控股而越權現象。我們認為,這一點是有重要現實意義的,也與政策不相符合;而我國的銀行與一般國有單位並無本質差別。比較切實可行的是如何在堅持公有制的基本原則下改進我國上市公司的規制結構,消除原國有企業的諸種弊端及第一大股東的越權現象,保護全部股東及公司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我們認為可以採取的幾個主要政策是;
1.將第一大股東的國有股權予以分割,授予不同的國有單位分別持有,這些單位向公司派出自己的董事。這些國有單位之間最好聯繫較少。比如國資局持有的股份可以分割為幾份,由不同省市的國資局或國資經營公司持有,他們分別向公司派任董事。至於選擇持股單位的標準可以是國資經營公司或國有集團公司資本經營的以往的績效等等。
2.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有公眾股東代表進入董事會。
3.從長遠而言,國家應該收縮國有股的持股比例,這樣既提高上市公司的效率,又從根本上保證國家股的保值增值。因為當國家股處於非控制地位時,國家可以搭公司其它當事人關心公司的“便車”,獲得公司效率提高的好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