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將軍大道128號。
申請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申請人)不服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或深交所)作出的《關於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23〕496號),向本所上訴復核委員會提出復核申請。上訴復核委員會按照規定受理後,根據本所《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2023年修訂)》召開復核會議,現該復核事項已審核終結。
一、本所作出的股票終止上市決定
本所《關於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23〕496號)認定,因公司2021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4月29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2023年4月27日,公司披露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的首個會計年度年度報告,公司202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觸及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0.3.10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根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0.3.13條的規定以及本所上市審核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本所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二、申請人申請復核的訴求及理由
申請人向本所申請復核,申請撤銷本所作出的《關於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23〕496號)。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結論錯誤,不能作為認定公司觸及退市情形的依據。公司已按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中興華所)要求配合履行了審計程序、窮盡核查手段,中興華所已獲取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且相關事項對財務報表影響不重大且不具有廣泛性,不應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中興華所存在審計程序不合規、從業人員未勤勉盡責等違規行為。
二是公司未觸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股票終止上市情形。公司主營業務穩定,生産經營有序開展,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當前及未來長期均不會觸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股票終止上市情形。且公司已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依法規範運作。
三、上訴復核委員會的審核情況及審核意見
上訴復核委員會審核了申請人提交的復核申請書及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機構提交的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情況報告,參會委員討論了以下問題:
一是關於公司提出的“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結論錯誤,不能作為認定公司觸及退市情形依據”的問題。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0.3.1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0.3.10條規定,“因第10.3.1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三)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本案中,因公司2021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4月29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023年4月27日,公司披露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的首個會計年度年度報告,公司202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該審計報告係中興華所在法定期限內出具,且公司全體董監高對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上述包含審計報告在內的年度報告內容真實準確。深交所據此認定公司觸及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0.3.10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事實清楚,規則依據充分。
二是關於公司提出的“公司未觸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股票終止上市情形”的問題。
如前所述,因公司202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客觀上已觸及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0.3.10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公司所稱“未觸及其他股票終止上市情形”等申辯理由,與深交所認定公司觸及股票終止上市情形,並據此對公司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無關。
綜上,上訴復核委員會認為,2023年4月27日,公司披露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的首個會計年度年度報告,公司202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觸及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0.3.10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深交所對公司作出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事實認定清楚,依據充分,應予維持。
四、復核決定
根據本所《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2023年修訂)》第二條的規定,本所作出以下復核決定:維持《關於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23〕496號)對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股票終止上市決定。
本決定為終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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