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邦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區杏石口路80號益園文化創意産業基地A區4號樓一層。
申請人邦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申請人)不服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或深交所)作出的《關於邦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22〕539號),向本所上訴復核委員會提出復核申請。上訴復核委員會按照規定受理後,根據本所《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2020年修訂)》,于2022年6月27日召開復核會議,現該復核事項已審核終結。
一、本所作出的股票終止上市決定
本所《關於邦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22〕539號)認定,因公司2020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期末凈資産為負值以及2020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交易自2021年4月29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022年5月4日晚間,公司披露的《關於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顯示,公司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前即法定期限內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公司觸及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0.3.10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根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0.3.13條的規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本所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二、申請人申請復核的訴求及理由
申請人向本所申請復核,申請撤銷本所作出的《關於邦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22〕539號)。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公司受贈的資産成都能盾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盾電子)未取得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是突發原因導致,公司將重新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評估。二是四川天府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簡稱天府銀行)相關債務轉讓和豁免事項合法有效,公司已按年審會計師的要求取得相關詢證函回函。三是公司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持續運營的基礎,具備重整前景。公司所處行業為朝陽行業,符合“十四五”新基建建設計劃的發展要求。四是公司實質上是國有法人控股的上市公司,保留公司上市地位有利於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也有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五是交易所未按照《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的規定,回應公司在聽證會上提出的申辯理由,程序存在瑕疵。
三、上訴復核委員會的審核情況及審核意見
上訴復核委員會審核了申請人提交的復核申請書及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機構提交的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情況報告,參會委員討論了以下問題:
一是關於公司提出的“能盾電子未取得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是突發原因導致,公司將重新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評估”“天府銀行相關債務轉讓和豁免事項合法有效”的問題。
根據公司于2022年5月5日披露《關於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因公司在受贈能盾電子資産事宜的審計與評估、四川天府銀行三方債務轉移及債務豁免等事項上未與年報審計機構達成一致意見,公司無法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該情形客觀上已觸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0.3.10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過半數董事保證真實、準確、完整的年度報告”股票終止上市情形。公司提出的“能盾電子未取得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是突發原因導致,公司將重新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評估”“天府銀行相關債務轉讓和豁免事項合法有效”不改變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觸及股票終止上市情形的客觀事實,其申辯理由不成立。
二是關於公司提出的“有持續盈利能力、持續運營基礎和重整前景,所處行業為朝陽行業”“保留公司上市地位有利於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和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問題。
根據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0.3.10條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是否觸及股票終止上市情形與公司財務數據、審計意見類型以及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過半數董事保證真實、準確、完整的年度報告等有關,與上市公司所處行業前景、是否具有重整價值或公司控股股東身份無關。公司未在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客觀上已觸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公司認為其有持續盈利能力、持續運營基礎和重整前景,所處行業為朝陽行業等不改變公司已觸及股票終止上市情形的事實。此外,退市制度有助於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生態,保持市場活力、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推動提高上市公司整體質量,從根本上維護投資者利益。因此,公司提出的申辯理由不成立。
三是關於公司提出的“交易所未按照《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的規定,回應公司在聽證會上提出的申辯理由,程序存在瑕疵”的問題。
深交所根據《自律監管聽證程序細則》等自律監管規則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公司陳述及申辯意見。聽證會後,深交所結合公司陳述和申辯意見等,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是依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自律監管規則,不適用《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的相關規定。公司提出的“交易所未按照《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的規定,回應公司在聽證會上提出的申辯理由,程序存在瑕疵”的申辯理由不成立。
綜上,上訴復核委員會認為,因公司披露的《關於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顯示,公司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前即法定期限內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觸及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0.3.10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深交所對公司作出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事實認定清楚,依據充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四、復核決定
根據本所《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2020年修訂)》第四條的規定,本所作出以下復核決定:維持《關於邦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22〕539號)對邦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股票終止上市決定。
本決定為終局決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