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終止上市復核決定書(〔2022〕5號)

時間: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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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當代東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口泉。

 

申請人當代東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申請人)不服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或深交所)作出的《關於當代東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22544號),向本所上訴復核委員會提出復核申請。上訴復核委員會按照規定受理後,根據本所《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2020年修訂)》,于2022627日召開復核會議,現該復核事項已審核終結。

一、本所作出的股票終止上市決定

本所《關於當代東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22544號)認定,因公司2020年度經審計期末凈資産為負值,公司股票交易自2021429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022430日,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的首個年度報告(即2021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2021年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觸及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9.3.11條第(三)項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9.3.14條的規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本所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二、申請人申請復核的訴求及理由

申請人向本所申請復核,申請撤銷本所作出的《關於當代東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22544號)。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公司全資子公司霍爾果斯當代東方院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霍爾果斯)與廈門萬蓓星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蓓星)之間的股權轉讓交易具備商業合理性,相關應收款項具備可收回性,相關壞賬準備計提具備合理性。二是公司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公司存在虧損和債務不等於公司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公司係山西省影視傳媒龍頭企業,産業和業務發展成熟,且公司正在積極推動司法重整,預計未來持續經營能力可以得到更大發展。三是審計機構在審計工作中不負責任,對於影視行業不專業,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並非基於公司的客觀情況和專業判斷。四是公司原有主營業務受疫情不可抗力影響遭受虧損,交易所在適用退市規定時應當考慮疫情影響予以區別對待。

三、上訴復核委員會的審核情況及審核意見

上訴復核委員會審核了申請人提交的復核申請書及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機構提交的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情況報告,參會委員討論了以下問題:

一是關於公司提出的“霍爾果斯與萬蓓星之間的股權轉讓交易具備商業合理性,相關應收款項具備可收回性,相關壞賬準備計提具備合理性”的問題。

根據希格瑪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希格瑪事務所)出具的《當代東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審計報告》,會計師對霍爾果斯與萬蓓星之間股權轉讓交易的商業合理性以及應收四家影院公司的財務資助款(1.65億元)的可收回性,未能獲取相關資料,也無法實施其他有效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核實交易的商業合理性、以及應收財務資助款可收回性和對應壞賬準備計提的充分性。公司提出的“霍爾果斯與萬蓓星之間的股權轉讓交易具備商業合理性,相關應收款項具備可收回性,相關壞賬準備計提具備合理性”申辯理由不成立。

二是關於公司提出的“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公司存在虧損和債務不等於公司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問題。

根據希格瑪事務所出具的《當代東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審計報告》,公司2021年度虧損1.87億元,截至20211231日的賬面每股凈資産為0.08元,低於每股面值1元,流動資産小于流動負債1.62億元,逾期借款2.16億元未償還,已判或已裁決待償付債務2.54億元、已仲裁待支付運營資金2.79億元。由於上述事項,公司持續經營仍存在重大不確定。會計師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判斷公司在持續經營假設的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是否恰當。公司提出的“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公司存在虧損和債務不等於公司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申辯理由不成立。

三是關於公司提出的“審計機構在審計工作中不負責任,對於影視行業不專業,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並非基於公司的客觀情況和專業判斷”的問題。

2021430日,公司披露經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的《2021年年度報告》及《關於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專項説明》,其中明確公司董事會尊重會計師的獨立判斷,同意希格瑪事務所對公司2021年度財務報告出具的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獨立董事對審計報告沒有異議,公司監事會認為董事會的專項説明客觀、真實,符合公司實際情況,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予以理解和認可。公司提出的“審計機構在審計工作中不負責任,對於影視行業不專業,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並非基於公司的客觀情況和專業判斷”的申辯理由不成立。

四是關於公司提出的“原有主營業務受疫情不可抗力影響遭受虧損,交易所在適用退市規定時應當考慮疫情影響予以區別對待”的問題。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9.3.11條規定了公司觸及股票終止上市情形的,深交所有權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並未規定可以區別對待的情形。公司客觀上觸及了《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9.3.11條第(三)項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深交所據此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事實清楚,依據充分。公司提出的“原有主營業務受疫情不可抗力影響遭受虧損,交易所在適用退市規定時應當考慮疫情影響予以區別對待”的申辯理由不成立。

綜上,上訴復核委員會認為,因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的首個年度報告(即2021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2021年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觸及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9.3.11條第(三)項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深交所對公司作出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事實認定清楚,依據充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四、復核決定

根據本所《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2020年修訂)》第四條的規定,本所作出以下復核決定:維持《關於當代東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22544號)當代東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股票終止上市決定。

本決定為終局決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