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終止上市復核決定書(〔2021〕2號)

時間: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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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成都天翔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大同鎮大同路188號。

 

2021621日,申請人成都天翔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翔環境”或“公司”)不服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或“深交所”)作出的《關於成都天翔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21554號),向本所上訴復核委員會提出復核申請。上訴復核委員會按照規定受理後,根據本所《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2020年修訂)》,于2021713日召開復核會議,現該復核事項已審核終結。

一、本所作出股票終止上市決定

本所《關於成都天翔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21554號)認定,2021514日,因公司提交的恢復上市申請文件不符合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11月修訂)》第13.2.15條的規定,本所作出不予受理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申請的決定,公司觸及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11月修訂)》第13.4.1條第(十五)項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

根據本所《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11月修訂)》第13.4.1條、第13.4.6條的規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本所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二、申請人申請復核的訴求及理由

申請人天翔環境對《關於成都天翔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21554號)提出復核申請。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因前期公司收購境外股權導致原控股股東資金壓力加大,因此形成資金佔用和違規擔保,非原控股股東惡意所為,現已得到徹底解決,目前公司生産經營與員工隊伍均保持穩定。

第二,公司自20188月起在各方支持下持續推動司法重整工作,歷時兩年多正式進入重整程序,各方面做了大量實質性支持工作,成果來之不易。

第三,2021615日,重整計劃中用於引入重整投資人和清償債權的資本公積轉增股份已全部登記至專用證券賬戶,管理人將盡快將相應股份過戶至重整投資人、債權人或其指定主體的證券賬戶中,重整計劃執行接近尾聲。

第四,重整執行過程中申請恢復上市屬於上市規則之外的重大無先例情形,保薦機構需在五個交易日內完成核查工作並出具保薦意見難度極大。公司在向深交所提交恢復上市申請材料時,保薦機構未能出具保薦書,但在深交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後補充提交了恢復上市保薦意見和核查報告。

第五,公司不能恢復上市將給中小股東和債權人、重整投資人帶來重大損失,恢復上市將是對公司員工、中小股東及債權人的最大保護。

三、上訴復核委員會的審核情況及審核意見

上訴復核委員會聽取了承辦人員説明天翔環境退市情況,並審核了天翔環境提交的復核申請書,參會委員認為:

根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11月修訂)》第13.2.2條規定,公司可以在披露年度報告後五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提出恢復股票上市的書面申請。根據第13.2.15條規定,暫停上市公司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時,應當向本所提交包括保薦機構出具的恢復上市保薦書以及保薦協議等在內的申請文件。第13.2.16條規定,“本所在收到暫停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復上市申請文件後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公司。公司未能按照上市規則13.2.15的要求提供申請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復上市申請”。

2021512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恢復上市申請,但未按規定在提出申請時提交恢復上市保薦書,深交所依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11月修訂)》第13.2.16條的規定作出不予受理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申請的決定。公司在其後補充提交恢復上市保薦書的行為不改變公司恢復上市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客觀事實。公司因此觸及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11月修訂)》第13.4.1條第(十五)項規定“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

此外,公司提出的資金佔用已經解決、重整成果來之不易、目前生産經營穩定發展、重整計劃執行接近尾聲、不能恢復上市將給中小股東和債權人帶來重大損失,以及重整執行中申請恢復上市屬於重大無先例等事由不改變公司已觸及股票終止上市情形的客觀事實,深交所相關業務規則合法有效且深市已有在推進破産重整的同時申請恢復上市,並按規定提交恢復上市保薦書的案例,因此,公司的提出的申辯理由不成立。

綜上,上訴復核委員會認為,因公司提交的恢復上市申請文件不符合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11月修訂)》第13.2.15條的規定,深交所作出不予受理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申請的決定,公司觸及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11月修訂)》第13.4.1條第(十五)項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深交所有權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深交所對天翔環境作出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規則依據充分,實施程序規範,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四、復核決定

根據本所《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2020年修訂)》第四條的規定,本所作出以下復核決定:維持《關於成都天翔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21554號)對成都天翔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股票終止上市決定。

本決定為終局決定。根據《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11月修訂)》第13.4.23條的規定,自本所作出維持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後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交易進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屆滿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請公司按照規定,做好終止上市以及後續有關工作。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