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康得新復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蘇省張家港市環保新材料産業園晨港路北側,港華路西側。
2021年4月9日,申請人康得新復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得新”或“公司”)不服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或“深交所”)作出的《關於康得新復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21〕353號),向本所上訴復核委員會提出復核申請。上訴復核委員會按照規定受理後,根據本所《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2020年修訂)》,于2021年4月23日召開復核會議,現該復核事項已審核終結。
一、本所作出股票終止上市決定
本所《關於康得新復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21〕353號)認定,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71號)認定的事實,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追溯重述後公司2015年至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連續為負值,觸及了《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同時,康得新因2018年、2019年連續兩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的首個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2020年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期末凈資産均為負值,且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觸及了《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4.1條規定的財務類終止上市情形。
根據本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的規定、《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4.1條、第14.4.2條的規定以及本所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本所對公司股票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二、申請人申請復核的訴求及理由
申請人康得新對《關於康得新復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21〕353號)提出復核申請。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追溯重述後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度凈利潤連續為負值,認定康得新觸及《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是依據2018年11月16日起生效實施的《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評價康得新在該生效實施日期前做出的相關行為,並認定康得新構成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涉嫌違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性法治要求、根本性法律原則。
第二,康得新所涉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為,發生於康得新相關內控機制存在缺陷的特定環境下,主要是控股股東、實控人等在基本未經三會審議的情況下所總攬、操縱,康得新在一定程度上缺乏違法違規的直接主觀故意。終止上市決定是將所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後果全部施加於康得新,並基於此對康得新作出相關處理。
第三,康得新現有經營、運轉已由新任管理層接手,新任管理層正在推進整體重整工作並取得積極成效。康得新目前也仍具備持續經營、盈利的重大重整價值,終止上市會對康得新推進整體重整工作帶來難以預估的負面影響。結合域外相關退市制度規定,退市條件的達成應以其是否仍具備足夠的、實質的運營能力、資産支持為判斷標準,而非僅以相關凈利潤指標、審計意見情況為根據。
第四,終止上市關乎康得新眾多中小股民的切身利益,中小股民已對此採取多項措施予以空前的積極關注。如上市地位得以保留,有利於最大限度地維護投資者因康得新此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而遭受到的損害。如果復核後仍維持終止上市之決定,將會給中小股民的權益造成嚴重損害。
三、上訴復核委員會的審核情況及審核意見
上訴復核委員會聽取了承辦人員説明康得新退市情況,並審核了康得新提交的復核申請書,參會委員認為:
一是康得新已觸及財務類股票終止上市情形。根據深交所于2020年12月31日發布的《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施行前股票已暫停上市的公司,適用《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實施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4.1條規定,上市公司因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其股票被暫停上市,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有權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二)公司凈利潤或者扣非後凈利潤為負值;(三)公司期末凈資産為負值;……(五)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康得新因連續兩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暫停上市。2021年3月15日,公司披露股票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2020年凈利潤為-32.05億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14.67億元、期末凈資産為-93.63億元,且公司2020年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公正天業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觸及《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4.1條第(二)(三)(五)項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
二是康得新已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且對康得新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定並未溯及既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涉及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上市公司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標準;……”。
2020年9月22日,中國證監會對康得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對此,康得新進行了自查,並對相關年度財務報表作出追溯調整。2021年2月28日,康得新披露《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顯示,公司追溯重述後2015年至2018年度的凈利潤連續四年為負值,觸及了《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此外,根據《關於發布〈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等規則的通知》第二條、第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幹意見〉的決定》施行後上市公司收到相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的,無論其違法行為發生時點,上市公司因該等違法行為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均適用《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等規定。
《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上市委員會依據相關行政機關處罰決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的事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就是否對上市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審議”。因此,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是深交所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事實依據。中國證監會就康得新年度報告虛假記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為2020年9月22日,在證監會《關於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幹意見〉的決定》(2018年7月27日)及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2018年11月16日)施行之後。深交所據此作出對康得新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定並未溯及既往。
三是違規行為由控股股東和實控人操縱、公司缺乏直接主觀故意、經營運轉已由新任管理層接手、退市關乎中小股東利益的申辯理由不改變公司已觸及退市情形的客觀事實。違規行為由控股股東、實控人操縱表明公司法人治理缺位、內控機制存在重大缺陷,更換管理層不改變公司已觸及退市情形的客觀事實。退市制度有助於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推動提高上市公司整體質量,從源頭上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且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有民事賠償訴訟等專門機制,與退市制度並行不悖。公司客觀上已觸及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和《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4.1條第(二)(三)(五)項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公司提出的申辯理由不成立。
綜上,上訴復核委員會認為,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71號)認定的事實,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追溯重述後公司2015年至2018年度凈利潤連續為負值,觸及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同時,康得新因2018年、2019年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暫停上市後,公司2020年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期末凈資産均為負值,且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觸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4.1條第(二)(三)(五)項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深交所有權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深交所對康得新作出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規則依據充分,實施程序規範,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四、復核決定
根據本所《上訴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2020年修訂)》第四條的規定,本所作出以下復核決定:維持《關於康得新復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證上〔2021〕353號)對康得新復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股票終止上市決定。
本決定為終局決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