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8.6.3條規定,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一)涉案金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絕對值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1000 萬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
(三)可能對公司生産經營、控制權穩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産生較大影響的;
(四)深交所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採取連續十二個月累計計算的原則,經累計計算達到前款標準的,適用前款規定。已經按照上述規定履行披露義務的,不再納入累計計算范圍。
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仲裁事項的重大進展情況及其對公司的影響,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案件的一審和二審判決結果、仲裁裁決結果以及判決、裁決執行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