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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4日新聞發布會

時間: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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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就修訂《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等業務規則答記者問

    

2022624日,深交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22修訂)》(深證上〔202260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2022年修訂)》(深證會〔2022195號,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協議必備條款(2022年修訂)》(深證會〔2022195號)。深交所新聞發言人就相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請介紹一下修訂《實施辦法》的背景。

答:為落實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關於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以下簡稱ETF)納入互聯互通投資標的共識,以及《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幹規定》相關要求,進一步豐富深港通交易品種,持續優化完善互聯互通機制,前期,深交所對《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分別就ETF納入互聯互通標的具體安排以及規範內地投資者返程參與深股通交易行為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間,深交所共收到14家市場主體21條意見建議,在研究吸收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對《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正式發布。接下來,深交所將結合業務開展情況,持續研究ETF標的選取條件等制度安排,進一步優化完善深港通機制。

二、問:請簡要介紹一下《實施辦法》主要修訂內容。

答:一是明確ETF納入互聯互通標的具體安排。將滿足條件的深交所與聯交所股票ETF納入深港通標的范圍,具體如下:深交所ETF過去六個月日均資産規模達15億元人民幣,且其成份證券以深滬股通標的股票為主;聯交所ETF過去六個月日均資産規模達17億元港幣,且其成份證券以港股通標的股票為主,不得屬於合成ETF、杠桿及反向産品。納入標的的ETF須滿足上市滿六個月、其標的指數發布滿一年等要求。原則上標的ETF將每半年調整一次。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的首次納入考察截止日為2022429日,首次納入港股通、深股通的ETF名單及生效日期,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另行通知,請予以關注。

二是規範內地投資者返程參與深股通交易行為。規定深股通投資者不包括內地投資者,明確內地投資者的范圍、界定標準。為給予香港經紀商等聯交所參與者充分的準備時間,相關規定自2022725日起施行後,對已開通深股通交易權限的內地投資者設置一年的過渡期安排。

三、問:請簡要介紹一下《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的修訂背景及主要內容。

答:為了使投資者充分了解交易港股通ETF的相關風險,深交所聯合中國結算共同修訂了《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要求會員充分告知投資者相關風險,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及有關教育服務工作。

《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主要增加了港股通ETF的風險提示條款。整體來看,港股通ETF在交易機制、每日額度控制、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清算交收和風控安排等方面,與深港通現有股票機制基本一致,但港股通ETF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終止上市情形,或者發生清盤業務等方面有特殊制度安排,與內地證券市場存在一定差異,投資者應當關注可能産生的風險。

 

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協議必備條款(2022年修訂)》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2022年修訂)》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