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投資者教育/熱線問答/證券交易/融資融券、轉融通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規定,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買券還券;
(二)償還融資融券交易相關利息、費用或融券交易相關權益現金補償;
(三)買入或申購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産品、貨幣市場基金以及深交所認可的其他高流動性證券;
(四)證監會及深交所規定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