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證函〔2025〕181號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丹、賈義真:
2023年6月26日,本所受理了青島科凱電子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公司)為項目保薦人,王丹、賈義真為項目保薦代表人。經查,你們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充分核查發行人研發投入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
招股説明書(申報稿)顯示,報告期各期,發行人研發投入為805.79萬元、987.75萬元、1245.01萬元。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王建繪、王建綱、王科為非專職研發人員,三人部分薪酬計入研發投入,金額分別為307.32萬元、329.27萬元、283.06萬元。本所在審核中重點關注了發行人研發投入的真實性、歸集的準確性以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你們在《保薦工作報告》及審核問詢回復中發表核查意見稱,發行人研發投入歸集相關內部控制健全並執行有效,研發投入歸集準確完整。
本所現場督導發現,發行人研發投入內部控制未有效執行,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一是研發工時填報基礎披露不準確。審核問詢回復顯示,發行人非專職研發人員以實際從事研發工作的考勤工時填報研發工時。經查,王建繪、王建綱、王科實際執行彈性工作制,不存在考勤工時,三人以每日實際從事研發工作的時長填報研發工時,而非基於考勤工時。二是研發薪酬計提依據披露不準確。審核問詢回復顯示,報告期各期,王建繪、王建綱、王科的年終獎金額係綜合考慮年度經營業績情況、管理及研發貢獻等確定,並將其部分年終獎計入研發薪酬。經查,前述人員年終獎係根據營業收入增長情況確定,未直接體現研發貢獻。三是研發相關內部制度未有效執行。經查,研發項目管理方面,發行人存在未按照內部制度要求填寫研發日志,部分年度研發投料記錄、形成産成品的入庫記錄缺失,無法驗證研發領料的後續去向等情形。委托研發方面,發行人委托某公司開展研發活動,但未按照內部制度要求對委托研發項目的關鍵節點進行檢查、未取得項目進度證明資料即支付各期研發進度款項。
你們未關注到發行人前述研發工時、研發薪酬等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以及研發相關內部控制未有效執行的異常情況,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
二、未充分關注發行人收入確認、採購管理內部控制不規範,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
你們在審核問詢回復中發表意見稱,發行人內部控制體系較為健全並有效執行,並針對收入確認制定了完備的內部控制制度,對收入確認相關單據規範管理。
本所現場督導發現,發行人收入確認、採購管理存在內部控制未有效執行的情形。收入確認方面,一是發行人未按照內部制度要求在銷售合同或訂單中約定具體驗收或簽收方法;二是發行人存在驗收單回傳日期異常、驗收模式下未取得客戶驗收證明、同一客戶就相同貨物存在重復簽收且簽章不一致等不規範情形。採購管理方面,一是發行人存在採購單據缺失情形;二是發行人存在同時向多家供應商採購同一物料的情形,向其中兩家供應商採購數量較大但採購價格卻遠高於其他供應商且無合理解釋。
你們未關注到前述發行人收入確認、採購管理內部控制未有效執行的情況,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
三、未充分核查發行人生産成本核算的規範性
招股説明書(申報稿)顯示,報告期各期,發行人直接人工、製造費用佔生産成本的比例為65%左右。審核問詢回復顯示,報告期各期末,發行人在産品金額較大、佔存貨的比例較高,且呈逐年上升趨勢。本所現場督導發現,發行人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企業産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的要求核算生産成本,未將直接人工、製造費用在完工産品和在産品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生産成本核算不規範。
你們未充分關注前述發行人生産成本核算的不規範情形,執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審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決定:
對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丹、賈義真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中金公司應當引以為戒,採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對照相關問題進行內部追責,並自收到本監管函之日起二十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經保薦業務負責人、質控負責人、內核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的書面整改報告。中金公司、王丹、賈義真在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薦業務執業規範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履行保薦職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保證招股説明書和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