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證函〔2024〕568號
魏嫵菡、李映文:
2022年6月6日,本所受理了四川科瑞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經查,你們作為項目保薦代表人,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報告期內,發行人銷售費用分別為25,860.08萬元、32,651.40萬元、43,592.42萬元及27,307.92萬元,銷售費用率分別為46.39%、47.44%、48.03%及48.15%。發行人銷售費用主要由市場推廣費和職工薪酬構成,兩者合計佔比分別達到銷售費用的85.43%、89.05%、89.95%及90.28%。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發行人存在以下銷售費用相關內控不規範問題:一是部分費用實際結算方式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發行人與推廣服務商簽訂市場推廣服務協議,雙方約定以簽訂《推廣服務費結算單》作為結算依據,但發行人與推廣服務商在實際結算時並未簽訂《推廣服務費結算單》,與協議約定的結算方式不一致,發行人未能提供合理證明材料。二是部分會務費報銷附件不規範。發行人2019年至2022年線上會議部分推廣費報銷所附材料不完整,不能充分反映會議情況。
發行人屬於醫藥製造業,報告期各期銷售費用金額大、銷售費用佔比高。你們作為項目保薦代表人,未嚴格按照《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發行人業務特點充分核查發行人銷售費用內部控制的規範性和執行有效性,未能發現發行人銷售費用內控不規範的情形並督促發行人及時整改規範,在首輪審核問詢回復中發表的“發行人財務內控能夠持續符合規範性要求”的核查意見與發行人實際情況不符。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的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審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你們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你們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則和保薦業務執業規範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履行保薦代表人職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保證招股説明書和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