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信息披露/監管信息公開/會員及其他交易參與人監管

關於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韋健涵、朱文傑的監管函

時間:2024-09-04
字體:

深證函〔2024〕556號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韋健涵、朱文傑:

2023年2月23日,本所受理了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證券)推薦的賽克賽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的申請,韋健涵、朱文傑為項目保薦代表人。經查,你們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充分關注並審慎核查發行人業務推廣相關內部控制薄弱環節及部分推廣活動驗收存在瑕疵的情形

招股説明書(申報稿)顯示,發行人聘請CSO推廣服務商開展調研與咨詢、學術推廣、展覽與宣傳及會議會務等推廣活動,2020-2022年各期業務推廣費分別為12,933.78萬元、20,426.98萬元、17,409.30萬元,佔營業收入比例分別為44.62%、46.72%、39.95%。

本所在審核過程中,針對發行人業務推廣費入賬憑證的具體審核標準、流程以及推廣費用的真實性、準確性等情況進行了問詢,並要求你們發表明確意見。你們核查後在審核問詢回復中發表明確意見稱“報告期內,發行人已制定較為完善的CSO體系,針對推廣活動的開展、驗收、發票管理等建立了內部控制制度並進行有效執行”。

但中國證監會現場檢查發現,發行人業務推廣相關內部控制存在薄弱環節,部分推廣活動驗收存在瑕疵。你們對發行人推廣活動核查程序有效性、充分性不足,核查工作不到位,發表的核查意見不審慎,相關審核問詢回復與實際情況不符。一是底稿中未見對調研報告實用性的分析及結論,未對CSO服務商調研咨詢報告模板化、簡單化、單價偏高、實用性不強等問題給予充分關注並進一步核驗。二是底稿中未見對學術拜訪活動打卡記錄的真實性進行核查,未對已公示注銷醫療機構資質的醫院仍在拜訪清單之列等異常情形給予充分關注並進一步核驗。三是未對推廣項目驗收材料中未記錄會議或展覽舉辦具體地點等異常情形保持合理職業懷疑並進一步核查相關項目的真實性。

二、資金流水核查取證不充分

申報文件顯示,你們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工作人員報告期內單筆5萬元及以上的收付款、1萬元及以上的現金支取往來進行逐筆確認,並獲取有關支持性憑證及《銀行流水承諾函》。

中國證監會現場檢查發現,你們資金流水核查取證不充分,包括:對實際控制人配偶報告期內單筆超過5萬元的信用卡還款支出僅取證信用卡的還款記錄,未進一步核查具體消費情況;對實際控制人配偶部分單筆超過5萬元的資金流水僅簡單備注用途,底稿中未見進一步取證材料等。

三、對終端客戶走訪、視頻訪談程序不到位

申報文件顯示,你們通過獲取經銷商向終端客戶的銷售情況,並獲取終端客戶採購發行人産品相關的發票、流向單等原始憑證,結合終端醫院走訪、公開渠道查詢、分析性復核等對發行人終端客戶進行核查。

中國證監會現場檢查發現,你們對終端客戶走訪、視頻訪談程序不到位,包括部分實地走訪底稿未留存訪談人員身份信息等證明材料、視頻訪談底稿均無被訪談人員簽字以及部分訪談無身份信息截圖等。

綜上,你們未嚴格按照《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第六十二條等執業規範的要求充分關注並審慎核查發行人業務推廣相關內部控制薄弱環節及部分推廣活動驗收存在瑕疵的情形,發表的核查意見不審慎,對發行人資金流水核查取證不充分,對終端客戶走訪、視頻訪談程序不到位。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審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你們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海通證券應當引以為戒,採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對照相關問題進行內部追責,並自收到本監管函之日起二十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經保薦業務負責人、質控負責人、內核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的書面整改報告。你們在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則和保薦業務執業規範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履行保薦職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保證招股説明書和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