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為進一步做好投資者服務工作,本所將不定期開設專題熱線問答,回應投資者關切。近期,較多投資者通過深交所投資者服務熱線(400-808-9999)咨詢關於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的相關事宜。為幫助投資者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本所整理了投資者咨詢較為集中的問題,供投資者參考。
1.參與創業板交易的投資者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答:《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前已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的投資者(以下簡稱存量投資者),可以繼續參與創業板交易,不受影響。但存量投資者中,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普通投資者(以下簡稱普通投資者)在首次參與注冊制下創業板股票申購、交易前,應當以紙面或電子方式簽署新的《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確保其知曉相關風險。
《實施辦法》實施後,新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投資者(以下簡稱新增投資者)中的個人投資者,需滿足以下條件:(1)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産日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2)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同時,新增投資者中的普通投資者還需簽署《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
2.存量投資者中的個人投資者新開立深市A股賬戶或轉托管賬戶後,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時,是否需要符合資産量、交易經驗的準入門檻要求?是否需要簽署新的《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
答:不適用準入門檻要求。若該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且希望參與注冊制下創業板股票申購、交易,需簽署新的《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
3.新增投資者中的個人投資者新開立深市A股賬戶或轉托管賬戶的,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時,是否需要符合資産量、交易經驗的準入門檻要求?是否需要簽署新的《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
答:新增投資者中的個人投資者,若在同一證券公司新開深市A股賬戶或同一證券公司不同營業部轉托管賬戶的,證券公司無需重復核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有關資産量、交易經驗條件,普通投資者也無需再次簽署《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若到另一證券公司新開深市A股賬戶或者轉托管至另一證券公司的,需要符合《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有關資産量、交易經驗的要求,且普通投資者還需簽署《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
4.《實施辦法》實施前曾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但已銷戶或已關閉創業板交易權限的個人投資者,重新申請參與創業板交易的,是否需要符合《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有關資産量、交易經驗的要求?若需要,投資者銷戶前的交易經歷是否計入交易經驗?
答:需要。已銷戶或已關閉創業板交易權限的個人投資者,不屬於“已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的個人投資者”范圍,應當滿足有關資産量、交易經驗的準入門檻要求。
投資者賬戶首次交易日期可通過證券公司向中國結算查詢。
5.普通投資者能否通過互聯網營業廳簽署《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
答:《實施辦法》實施後,《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不再要求營業部現場簽署,改為紙面或電子方式簽署。
6.普通投資者簽署《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後,是否還要經過2個、5個交易日的冷靜期才能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
答:不需要,《實施辦法》已取消2個、5個交易日冷靜期相關要求。
7.《實施辦法》實施後未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的投資者,是否可以申購、交易創業板上市公司可轉債和可交換債?
答:投資者參與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申購、交易的,需適用債券適當性管理相關規則。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參照適用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
(免責聲明:本欄目問答僅為投資者教育之目的而發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深圳證券交易所力求本欄目問答所涉及信息準確可靠,但並不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作出任何保證,對因使用本欄目問答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