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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實行注冊制丨主板投資入市手冊(三十四):主板紅籌企業特別規定(二)

時間: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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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為幫助投資者充分了解深市主板改革後的相關規則變化和投資風險點,深交所投資者服務部推出《主板投資入市手冊》。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主板紅籌企業特別規定”相關內容。

   

   

1.紅籌企業存托憑證在深交所上市,應當履行哪些信息披露義務?

答:紅籌企業存托憑證在深交所上市的,應當在年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存托、托管相關安排在報告期內的實施和變化情況以及報告期末前十名境內存托憑證持有人的名單和持有量。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1)存托人、托管人發生變化;

2)存托的基礎財産發生被質押、挪用、司法凍結或者其他權屬變化;

3)對存托協議、托管協議作出重大修改;

4)存托憑證與基礎證券的轉換比例發生變動;

5)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形。

存托憑證上市後,未經深交所同意,紅籌企業不得改變存托憑證與基礎證券之間的轉換比例。

發生上述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或者托管協議發生重大修改的,存托人應當及時告知紅籌企業,公司應當及時進行披露。

 

2.紅籌企業、存托人應當如何保障存托憑證持有人權利

答:紅籌企業、存托人應當合理安排存托憑證持有人權利行使的時間和方式,保障其有足夠時間和便利條件行使相應權利,並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及時披露存托憑證持有人權利行使的時間、方式、具體要求和權利行使結果。

紅籌企業、存托人通過深交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徵集存托憑證持有人投票意願的,具體業務流程參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辦理,並由公司、存托人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向市場公告。

 

3.紅籌企業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可以申請調整適用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續監管規定

答:紅籌企業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適用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續監管規定,可能導致其難以符合公司注冊地、境外上市地有關規定及市場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準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請調整適用,但應當説明原因和替代方案,並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深交所認為依法不應調整適用的,紅籌企業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執行有關規定。

 

4.紅籌企業同時有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境外上市的,在境內外上市事務方面應遵守哪些規定

答:在深交所上市的紅籌企業同時有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境外證券交易所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同時在符合條件媒體上按照規定要求對外披露。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進行信息披露時,不屬於深交所市場信息披露時段的,應當在深交所市場最近一個信息披露時段內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就同一事項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時,應當保證同時向深交所和境外證券交易所報告,公告內容應當一致。出現重大差異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深交所説明,並披露更正或者補充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境外上市地涉及停牌或者終止上市事項的,應當及時向深交所報告相關事項和原因,並提交是否需要向深交所申請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終止上市的書面説明,並予以披露。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投資者教育之目的而發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深圳證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準確可靠,但並不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出任何保證,對因使用本文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