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為幫助投資者充分了解深市主板改革後的相關規則變化和投資風險點,深交所投資者服務部推出《主板投資入市手冊》。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主板上市公司表決權差異安排”相關內容。
答:特別表決權比例,是指全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佔上市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表決權數量的比例。
上市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後,除同比例配股、轉增股本、分配股票股利情形外,不得在境內外發行特別表決權股份,不得提高特別表決權比例。
上市公司因股份回購等原因,可能導致特別表決權比例提高的,應當同時採取將相應數量特別表決權股份轉換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證特別表決權比例不高於原有水平。
答:普通表決權比例,是指全部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佔上市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表決權數量的比例。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普通表決權比例不低於10%;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有權提出股東大會議案。
答:特別表決權股份不得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但可以按照深交所有關規定進行轉讓。
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別表決權股份應當按照1:1的比例轉換為普通股份:
(1)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不再符合規定的資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喪失相應履職能力、離任、死亡;
(2)實際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失去對相關持股主體的實際控制;
(3)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向他人轉讓所持有的特別表決權股份,或者將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委托他人行使,但轉讓或者委托給受該特別表決權股東實際控制的主體除外;
(4)公司的控制權發生變更。發生該情形的,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全部特別表決權股份應當轉換為普通股份。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投資者教育之目的而發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深圳證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準確可靠,但並不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出任何保證,對因使用本文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